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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章 糟心事,一件接着一件(第2页)

在活契下,只要丫鬟想离开,有钱赎身就可以离开。

丫鬟每月还能有几日的休假,不服侍主子的时候,也能出府回家,有一定的自由度。

在这种情况下,主子不能随意强迫丫鬟与自己发生关系。

如果丫鬟不愿意和主子睡觉,主子强迫的话,丫鬟可以告强奸。

如果主子打死或者虐待导致丫鬟自杀,丫鬟家人上告成功,主子则有罪。

是的,没错,有罪。

这并非胡言。

早在当朝太祖彻底废除工商之户,户籍上‘贱民’二字之时,底层人民的地位便迎来了一次全新的提高。

虽然还有户籍之分,可律法已经有完整的规定,写明下人若理由充分,便可状告主家。

先不说,主家权势是否滔天,状告能否成功,官吏是否污浊的事儿,能如此规定,起码可证明,底层人的地位确实是今时不同往日。

做不做是一回事,上位者的态度如此,又是另外一回事。

叶青釉上辈子二十多年的浅薄阅历中,还记得一本名为《庆元条法事类》的宋代律法之中,还写明了喜好幼女的行为,若有发现‘虽和同强’。

此句的意思是“虽然是‘和奸’(受害方‘同意’)但等同于弓虽女干”。

无论怎么说,律法其实是在保护弱小者的。

可这却又不得不说回先前提过的意外情况,‘主家的权势是否大’,以及‘卖身时候的契约’。

柳家的权势,在龙泉自然不必说。

街上随便抓个人,都知道柳家这户人家不好惹,哪怕是到了汴京城里,那也是有说话地方的。

这种人家里的特殊喜好,可能留下把柄吗?

嗯。。。。。。倒也确实可能,只不过会少得多。

毕竟若是真的那么胆大包天,大可直接上街买妾,不必捏造出柳府老夫人想要‘伶俐丫头’这一连串的谎来。

是的。

叶青釉听了‘买妾’二字,脑中的疑云便消了大半。

普通人,就算是编,也编不出什么柳家如今的当家大老爷,不是柳老夫人所生这种话来。

这一点的个中情况,着实令人深思。

无论是,‘老夫人不是原配大娘子,正室子重得掌家权’还是‘老夫人就是原配大娘子,一朝丈夫身死,妾生子统管全家’。。。。。。

这就不该是普通人能知道的事儿。

只有一种可能,那就是确实有柳府的人参与这件事。

她确实在不经意间被谁看上了眼,而后柳府中人欲要买她做妾,可耍了个心眼,以‘当丫鬟’的名义,哄着她爹娘将她卖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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