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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章(第3页)

黥,墨刑在面也,在脸上刺字并涂墨。

城旦也是一种刑罚。城旦者,旦起行治城,四岁刑也。筑城四年的劳役。

黥为城旦,即黥面后发配修城。

除了这些之外,李斯还表示:

“医药、卜筮、种树之书,不烧毁。”

“如果有想要学习法令的,可以以官吏为师,到官吏那里去学习。”

随后,秦始皇下达命令说:“可以。”

——于是便照此办理。

【这一事件,发生在秦始皇三十四年,即公元前年。记事的时间十分明确。事件发生的地点也十分清楚,是在秦的朝宫——咸阳宫。】

【事件的相关人物也有名有姓,仆射周青臣、博士齐人淳于越、丞相李斯,其中官职与称号也逐一交代。事件的发展,同样也是脉络分明——】

【在咸阳宫的宴会上出现争论,秦始皇将其交由廷议讨论,丞相李斯进言,秦始皇裁决。这些符合秦汉之时廷议奏事、法令产生并颁行的程序。】

【例如,“丞相臣斯昧死言”、“制曰:可”,便是秦汉诏书的一种,制书的标准用语。】

【因此,结合内容与形式可知,这是一段可信度很高的、典型的秦汉之时的上奏文。】

【综上所述,秦始皇“焚书”一事,思想源流清楚、多种证据齐全,应当是确凿无疑的史实。】

诸子百家,听到这里。

他们纷纷一怔。

其中很多人,原先以为“焚书”与“坑儒”都是跟孔子、孟子他们儒家相关的——

他们甚至还在庆幸,自己的学说传承下去了。

曾经:为孔子默哀一秒。

如今:为自己疯狂默哀!!!

嬴政!!你全烧了吗?全烧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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