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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章 最坏的结果(第2页)

“专利发明人,拉尔夫·亨利·贝尔,专利拥有者,桑德斯(SandersAssociates)?”

“Yeah~”

伊森的话语让芭芭拉苦笑摇头。

“你的这个问题也是我好奇的点,我原以为这里或许有漏洞可钻,所以我刚刚就已经问过专利局的人了,而他们表示,这个专利并不是米罗华的,而是一家名叫桑德斯的公司的。”

“因为拉尔夫·贝尔在发明‘棕盒子’,也就是米罗华奥德赛前身的时候,是桑德斯的技术主管,整个研发过程,也用到了桑德斯的资金,所以在专利注册时,拥有者那一栏就按照研发规定,填上了桑德斯公司的名字。”

“米罗华一开始只是获得了‘棕盒子’的生产权,销售权和营销权,然后他们根据这些权益进行了一系列的专利申请,就比如说奥德赛主机的名称,外观,内部技术,电路板,他们的专利都是针对特定产品的。”

“所以,当雅达利在73年开始抄袭时,米罗华是无法凭借自己的产品专利直接起诉的,因为光从产品保护上来看,《Pong》这个街机的确没有侵犯‘米罗华奥德赛’这个家用主机的权利。而米罗华一开始也没想着向桑德斯获取这些专利授权,直至街机行业愈发红火,他们需要暴力维权后,他们才和桑德斯沟通,拿到全部专利,而在此之后,他们只需要给桑德斯支付授权费即可。”

‘……’

行吧。

这种原因听得伊森非常服气。

当这么多巧合凑在一起时,那真的是离谱给离谱特码开门,离谱到家了!

“Okay,Okay,我明白了。”

伊森点了点头道:“如果事情是这样的,那我们认输。”

“这么多意外的事件同时出现,这真的是……MFxxk!”

咒骂了一句后,伊森也想知道,自己接下来该干些什么。

如果可以的话,他是不想打官司的。

能庭外和解那就庭外和解,因为诉讼麻烦。

而当伊森问出心中所想后,芭芭拉则表示,事情可能没有那么快能解决。

因为米国是有一整套的诉讼流程的,在被告收到起诉状后,需要在一定的时间内递交答辩状,而在加州,这个时间是三十天,然后才会进入下一个名叫证据披露的阶段,在这个阶段,双方律师会交换自己搜集到的证据,待证据全部出现后,一般的案件其实就已经水落石出了。

为了节省司法资源,法院其实是鼓励和解的,所以在证据披露阶段过后,双方当事人就能决定是进入和解环节还是诉讼环节,如果被告满足原告的一切要求,那么法院是百分之百不开庭的,只有和解无效,法院调解也无效后,才会进入最后的庭审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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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了,如果是米罗华自己的律师,那他们的核心目标肯定是求财。

公司能够得到的赔偿款越多,他们在公司里的地位也就越稳固,能够得到的业务抽成也就越多。

毕竟,像这种能够卡行业脖子的专利最大的作用那就是赚钱。

可其他律所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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