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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1章 案子(第2页)

不比第三个香?

“我选择第一个。”

【宿主选择任务一,奖励将会在完成后,发放至系统空间。】

李木思索着,明天上班后,问下戴曦处理情况,跟进下进度。

这可是药剂,他不想因为自己不关注,而错失掉。

翌日,李木准时准点,到权憬上班。

上班的第一时间,李木叫来戴曦,“怎么样,有想法吗?”

戴曦没想到李木会如此重视,昨天安排的,今天就问想法。

思索一会措词,戴曦说道:“李律,告他们诈骗,是不是不妥?这是民事可够不上刑事。”

李木笑问道:“你说下,消费欺诈和诈骗的区别。”

“区别在于:1、主观目的不同,欺诈是一种民事行为,民事欺诈行为一般来讲,是用于故意夸大事实或者虚构想象部分的事实的一个办法,借用此来创造一种能力来进行欺诈。诱使对方陷入一种认识错误,并且与其签订协议或者合同。通过协议或者合同上的约定,来履行民事行为,以此为目的来达到谋取利益的目的。《刑法》中对于诈骗的规定很明确,形象一点说语音通话是骗钱,民事欺诈是赚钱。2、客观行为不一样,比如欺骗的内容不一样,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等。”

戴曦侃侃而谈。

李木听得连连点头。

这的确是在司法上,对于两者区别的对应解释。

但对于是不是构成刑事,李木持不同意见。

“你说得很对,但我并不认同,这适用于这件案子。”

“在我看来,买卖应处在公平公开原则,尤其是本案中,涉及金额巨大的,完全可以用刑事的方法去解释这件案子。”

“你刚才也说了,一个是赚钱,一个是骗钱。但我认为,当卖方不告知真实情况,那就是骗钱。直白一点来说,新车和二手之间,会存在巨大的差额。以这件案子为便,差额将会处在腰斩,也就二百万以上,符合数额特别巨大。”

“卖方在卖车前,不可能不知道这巨大差额。但依然以正常新车价格,与我们当事人交接,属于明知违法违理,还要进行交易。”

“这属于诈骗。有什么问题吗?”

明知不能为而去为,那就是诈骗。

不能用存在实体交易,就认为只是欺诈。

这就是李木的理解。

虽说有些牵强,但律师嘛,跟辩论没两样,谁驳得过谁,谁的司法解释能服众,就是谁赢。

李木见戴曦还在纠结,开口吩咐道:“你去报个案,让警察以诈骗立案。”

“真要报吗?还是说,我们可以先跟4S店沟通,看能不能和解。待和解不成,再行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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