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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章 合同(第3页)

其中培训虽然不收钱。

但是,有硬性的阶段指标。

达不到,一样扣钱!

如果说林彦习惯了996,每天工作11到12个小时,他咬咬牙也不是不能接受的话。

那么这份合同中以下几项条款,他是无论如何也不能接受的。

“本合约为练习生合约,合约时长八年起。”

“如无特殊约定,乙方在职期间,所有收入(包括不限于通告收入、广告收入、演出收入、直播打赏收入等),均按照税前80%归公司、20%归乙方的比例分成。”

“乙方在职期间,所有作品版权,归公司所有。”

“如果双方解约,乙方不得在接下来的12个月内,签约其他经纪公司。”

“如在此期间乙方单方面与公司解约,则需要赔付公司100万元或(乙方过去12个月平均月收入-2000)*(96-N)*0。8的违约金,二者取其中高者,其中N代表乙方入职公司的总月数。”

也就是说,如果林彦入职一年,他这一年平均月收入一万。

那么他要解约的话,按照公式算,需要赔付(-2000)*(96-12)*0。8u003d元!

但由于53万低于100万,按合同规定,他要赔付其中高者,也就是100万的违约金。

如果他一个月平均收入两万。

则需要赔付(-2000)*(96-12)*0。8u003d元。

由于120万高于100万,取高者,他则需要支付元的违约金。

而且解约之后,接下来的一年内,他还不能与第二家公司签约!

除了这些林彦一眼揪出来的重点条约外,其中还林林总总附加着无数各种规定、义务、处罚等等条款。

基本上可以说,如果林彦签署了这份条约,那么接下来的八年,他就又变成了一个比社畜还社畜的社畜。

公司让他干什么,他就得干什么。

不想干,要么底薪扣光,拿不到一毛钱。

要么赔付天价违约金,然后滚蛋。

要么,祈祷自己运气顶天,被其他公司看上并出高价挖走,雪藏一年之后复出。

如果此刻站在这里的是一个普通的,却又怀揣明星梦的小伙子,就算知道合约里有这么多的不公,也大概率会签。

毕竟整个娱乐圈的新人合约,都是这样的。

甚至比这更过分的,比比皆是。

况且这是朗星娱乐。

整个梁洲的三大娱乐巨头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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