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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26章 聂予桑的遗嘱(第2页)

“聂太太,你现在可以保留这份原件。”

“已经全部念完了吗?”

“是的。”

“那这个遗嘱已经生效了?”

“是的,在七少立下这份遗嘱的时候已经生效了。”

“所以这个原件也没什么用了。”

“我那里留存的复印件,原件是七少当时立完遗嘱时特意交代,要交给您亲自保存的。”

“明白了,谢谢。”

韩以湄侧头看了看:“老白,帮我把那边的烟灰缸拿过来,再借我一只打火机。”

翟双白知道她要干什么,于是她帮她拿来了烟灰缸,又从聂知熠的口袋里面掏出了打火机递给了韩以湄。

韩以湄谢过她,用打火机点燃了那封手写的遗嘱,然后在律师和聂锦航他们错愕的注视当中,她将那份烧着的遗嘱丢进了烟灰缸里,然后静静地看着她燃烧,十秒钟左右,那遗嘱就烧成了一些纸灰。

略有些呛人的烟味弥漫在会议室中,律师呆呆地看着。

不过这是人家的选择,他也不好制止。

反正遗嘱已经生效了,保不保留只是他个人的意愿。

律师又开始继续宣读关于聂氏股份的分割。

关于聂家的组训,说是有过牢狱之灾的就不予分割聂氏的股份,律师特意说明一下。

因为没有做过公证,所以这个祖训不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在牢里的聂天奕还是聂氏的一份子。

他的股份就暂时不动,现在分割的是,还剩下的百分之三十二的股份,包括聂广生去世的时候留下百分三十,当时聂氏卖了一部分的股份给了翟双白,聂振成和聂振贤因为去世,他们也没有结婚,没有子嗣,他们的股份自然又回到了聂氏的未分配股份中,就这样加加减减,未分割的部分还剩下32%。

聂氏是有规定的,这个规定在公司章程当中就是。

公司的董事长地股份必须大于所有公司的股东手中的股份,现在目前翟双白手里的股份和聂锦航的股份是一样的,都是百分之二十,那么聂知熠的股份也必须大于百分之二十。

写在公司章程里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律师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剩余的股份都给了聂知熠,他做完安排,问聂锦航有没有异议。

聂天忱当然拍案而起:“凭什么他分得那么多?大哥,比你的还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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