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进回答:“只是有一些怀疑想要证实。我希望是我想多了。”
余钺又错开眼神,心里已经明白江进的指向,他没有选择装傻,也不打算表态。
江进见状,自顾自道:“你可以不回答我,我先说我的,你听听看。”
“要给有精神障碍的犯罪嫌疑人定罪,至今都是司法判定上的难点,关键就在于如何判断在犯罪的时候无刑事责任能力。如果精神病人在犯罪时没有发病,最终还是要负刑事责任,但会轻判。问题是怎么证明呢?发病是主观的,判定却是客观的。以前也有判例,犯罪嫌疑人是急性突发短暂精神病,之前没有精神病史,偏偏就在案发那几秒钟之内,犯罪嫌疑人发病了,经过司法鉴定只能免除刑事责任。”
精神病人杀人不负刑责,并非外界以为的那样,只要医院给诊断,或者犯人装疯卖傻就能蒙混过关。这里面有三个要素,缺一不可。
首先,必须是精神病患者犯罪,戚晚符合。第二,必须经过司法鉴定程序,戚晚也符合。她的发病历史和住院材料早已递交,确认无误。第三,是目前比较有争议的一点,那就是在犯罪时要确定戚晚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或者无法辨认自己正在犯罪的行为。也就是说,要么就是戚晚搞不清楚自己在犯罪,要么就是戚晚控制不了自己,因此导致悲剧。
照目前的证据来看,戚晚在案发当晚做事说话是有条理和逻辑的,在张大丰和周长生相继倒下之后,她还给两人和现场拍了照片,还知道删除监控视频中自己的部分。案发之后,戚晚和郗晨、辛念还在雨中商量下一步对策。
如果她当时正在发病,这些步骤不可能完成。不过最终判定还要看法庭审讯结果。
站在江进的角度,他认为这件事已经没有辩解的余地,但就在这个时候余钺提供了一份笔录。
余钺作为戚晚最亲密的人,也是唯一一个有机会记录下戚晚日常的人,他提供了一份详细的笔记。
笔记中记录了戚晚每次发病时的表现,她在精神混乱的情况下还能像是正常人一样做事说话,当然那种状态是疯狂的,可是在过程中却依然有自己的一套规律,且具备条理性。
清醒之后,戚晚对自己做过什么一无所知,她的记忆会出现断片,有时候会记得一些,却以为那些都是自己做的噩梦。
事实上在戚晚住院期间也曾多次发生过类似情况,出院后改善许多,只偶尔发生。
做笔录的时候,江进就问过余钺,既然出院后病情反复,为什么不告诉戚晚,为什么不送她回医院继续治疗。
余钺的解释是,戚晚不想再回去,而且就那么两三次,情况不算严重,他不希望给她造成太大精神压力,私底下也问过医生,这种情况是否要回医院治疗。而医生的答复是,先观察看看,如果有进一步激进行为,就要住院。
余钺的笔录等于侧面证实了戚晚的病一直没有痊愈,而且他还提到在十三年前案发当晚,他见到的戚晚也处于同样恍惚,像是“灵魂出窍”的状态。
余钺虽然没有直说,但等到这些内容送到辩护律师手里,必然会将次作为疑点,指出戚晚在作案时的精神状态不稳定,很可能是在发病。
要佐证这一点也不难,戚晚在写小说之后也曾有过“角色扮演”过于入戏的表现,她还会将自己代入杀人犯。
目前看来,刘锋鸣这个案子追究真凶的意义已经不大,因为是刘锋鸣先拘禁小心和戚晚在先,而且在拘禁过程中有过威胁、恐吓,甚至威胁到小心和戚晚的生命,所以即便是戚晚和小心联手杀死刘锋鸣,在法律上也属于正当防卫。
事实上,余钺的笔录影响最大的也不是刘锋鸣这个案子,而是十三年前那个雨夜。
这个案子对郗晨、辛念和戚晚最为不利的点就在于,她们最初是有杀人动机的,否则就不会联手骗张大丰,并给他下药。
在控制住张大丰之后那数个小时中,按照她们自己的说法,她们曾有过动摇,设想过不杀人的处理方式,但最终还是搭进去两条人命。更有甚者,事后她们还联系上靳寻,请靳寻代为处理现场。
在一连串的犯罪事实面前,那些所谓的主观上的“曾有过动摇”就显得微不足道了。
许多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中和法庭上都有过类似的说辞,比如“我不想杀他的”,“是他逼我的”,“我想过收手”,“我也不想这样”等等,但法律就是法律,法律要看证据,看事实。
不过在这个案子里,郗晨、辛念的情况又和戚晚不同。
郗晨的自首情节更为主动,还提供大量证据协助警方破案,那次直播内容也因此成了最重要的视听证据。虽然直播里提到的内容并不是每一件都能找到直接证据,却给警方后面的调查提供线索指明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