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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辞职还是宁可被炒鱿鱼(第2页)

皮特紧接着问:“你是说,你准备辞职?”

洪钧笑着摇了摇头,皮特立刻一愣,洪钧不等他问,就说:“我不辞职,你可以终止我的合同,或者说,你开掉我。”说完就专注地看着皮特的表情。

皮特微微张着嘴,表情定在那里,但脑子一定在飞速地转动。他挪动了一下,把翘着的二郎腿放下,身子向前探过来,用非常诚恳地口吻对洪钧说:“不,这不是个好主意,我不会这么做。ji,我知道你是个负责的人,只是我们这次的运气太坏了,所以你和我必须做出艰难的决定,但无论如何,我不会开掉你。我的想法是,你提出辞职,然后我接受你的辞职。”皮特说完,发现洪钧并没有任何反应,就又把自己的意思说得更明白些“你辞职的原因可以说是个人职业发展的考虑,要去尝试新的机会,你和公司,都不丢脸,也可以温和地分手,不是很好吗?对了,公司还将给你三个月的工资,你可以理解为给你的补偿,我可以理解为对你的贡献的酬谢。”

洪钧明白,皮特的方案就是把小谭作为输掉合智项目的直接责任人,由洪钧把小谭从公司开掉,然后洪钧自己再引咎辞职,皮特一定胸有成竹地觉得这个方案可以顺利实施,所以他刚才走进酒吧的时候步子才会那么轻快,只是他可能没想到,洪钧会有完全不同的想法。

洪钧深吸了一口气,不紧不慢地说:“peter,正是因为考虑到我下一步的职业机会,我才决定宁可被开掉也不辞职的。如果我辞职,我和公司签的合同中的非竞争性条款就将生效,我将不能加入任何与ice有竞争关系的公司,至少在一段时间内不行,尤其当ice给了我工资补偿以后。但是,我不想离开这个行业去重新从零开始。所以,我宁可不要ice给我任何补偿,我宁可ice把我开掉,我也不愿意在找下一个工作的时候受任何限制。”

皮特似乎有些紧张,他已经开始考虑今后更远一些的事情了,他向桌子再靠近一些,对洪钧说:“ji,即使ice终止了和你的合同,你也不应该加入ice的竞争对手啊。”

洪钧微笑着说:“peter,你把我开掉了,我当然可以到任何公司去工作,当然也可以去你的竞争对手那里,当然,我不会违反我和公司签过的保密协议。”

皮特的眉头皱了起来,把手放在嘴边,洪钧知道这是他在紧张思考时的习惯动作。正好刚才那个高高瘦瘦的侍者走了过来,问皮特要不要加些咖啡,皮特不耐烦地摆了摆手。洪钧发现一向温文尔雅的皮特原来也有这种急躁的时候,他仍然微笑着,等着皮特。

皮特似乎拿定了主意,脸上的表情柔和了很多,甚至还露出了一丝笑容,说道:“ji,我和ice公司都非常欣赏你,我们都看到了你对ice公司做出的贡献,实际上,我们不想失去你。只是,现在显然你不再适合领导ice中国公司。在ice中国公司,或者在新加坡,有没有什么你觉得合适的位置,可以先做一段时间,我可以保证会很快把你提升起来。假如,我是说假如,你还是打算离开ice,我仍然希望你可以辞职,公司会考虑把给你的补偿金再增加一些。”

说实话,皮特开出的条件不能说没有吸引力,尤其对现在的洪钧来说更是如此,但洪钧心里很明白,皮特是想用更有吸引力的筹码阻止洪钧在短期内加入ice的直接竞争对手。

在洪钧面前摆着三条路,留下来、辞职、被开掉。留下来其实就是下野并被放逐,皮特可能给他设个闲差,至于日后有没有机会在公司里东山再起,完全是未知数。虽然有些像苟且偷生,但留下来也有好处,震动最小,最不伤面子;主动辞职,要比被炒鱿鱼好听得多,还可以获得一笔补偿金,但是他将不能直接加入同行业内的竞争对手公司,很可能只得离开他熟悉的行业,放弃他多年积攒下来的经验和人脉,到新环境去寻找机会;被开掉,他就获得了自由,但是这自由的代价是否太昂贵了呢?未来的新东家会不会对他曾被公司开除掉的这段履历心存芥蒂呢?

而且,就算他被竞争对手接纳,就一定有好的机会得以重新站起来吗?

洪钧知道,他的职业生涯乃至整个人生都正处于一个十字路口,他的这个决定将是非常关键而又艰难的

解码:舍得,有“舍”才有“得”

年夏天,出了个沸沸扬扬的“李开复事件”其实这种离职和“跳槽”在白领圈子里本是一桩稀松平常的事情,但因为当事的三方:微软公司、google公司和李开复博士本人,好像都很愿意把这件事弄大,再加上媒体的推波助澜,就变得如此轰轰烈烈的。实际上,可能每个人都会遇到类似的情况,就像案例中的洪钧,毕竟现在已经很少有人会和一家公司有缘“白头偕老”

——紧箍咒系列

如今在公司和雇员之间签署的聘用协议中,大多都会包含一条“保密协议”条款(nfidentiagreent),要求雇员在职期间和离职后都不得利用在公司获得的内部信息、资料或者其他知识做损害公司利益而为己谋利的事情,但是不少公司仍然对只有这一纸约定不甚满意,觉得它无法消除由于雇员离职并加入竞争对手而对公司带来的危害。

有关违反保密协议的官司屡见不鲜,而且原雇主大多难以取得满意的结果,因为具体举证“原雇员利用保密信息损害了公司利益”通常很困难,如何证明他“利用”了、如何证明他利用的是“保密信息”而不是可以公开获得的信息、如何证明公司的确被损害了、具体又是被损害到什么程度,都是很复杂的法律操作。而且,这种官司只是一种亡羊补牢,只是力求把损失尽量挽回一些而已,并没有避免损失的发生。

于是,非竞争性条款(nonpetitiveagreent)就产生了,它约定雇员在由于某些原因离开公司之后的一段时间内,不得加入和公司有直接竞争关系的公司,由于雇员因此将可能无法找到满意的工作甚至根本无法找到工作,公司要给雇员一定金额的补偿。并不是所有公司对所有雇员都加上了这个非竞争性条款,但在竞争激烈的行业中的公司,在关键的岗位,这个条款已经越来越常用了。如果洪钧和ice之间的合同中没有这个条款,洪钧的选择就是极简单的事了:体面地辞职,ice公司是否给他补偿也并不重要,只需再去找一个满意的去处继续自己的职业生涯。

但是,正是因为有这一条非竞争性条款,洪钧就要仔细掂量了。

首先,并不是洪钧主动要求离开ice公司的,而是皮特在合智集团的项目发生重大逆转之后,用洪钧作为替罪羊来向公司总部做出交代,皮特眼前要解决的是必须“处理”洪钧来挽回他自己的面子,同时也要考虑洪钧离开之后的去向,他不希望看到自己的得力干将日后会成为自己的强大对手。而洪钧此前以为合智集团的合同已是囊中之物,正处于春风得意之中,恐怕没有认真考虑过到其他公司的发展机会,所以洪钧是在骤然间意识到自己已经无法在ice公司立足,根本来不及着手寻找下一个工作机会。实际上,即使洪钧立刻像捞救命稻草一样地找下一份工作,他能找到的恐怕也就是像根稻草一样分量的差事。洪钧现在能做的就是为日后的谋职多留一些门路。

所谓好工作,就是能最大程度体现自身价值的地方,在这里,可以充分施展自己的才能,同时卖出与价值相适应的价格(报酬)。洪钧在软件行业做了这些年,终于走上外企高管的岗位,一方面归因于其自身素质,另一因素是他在业内多年积累的行业背景和专业经验,这部分价值具有两个特点:第一,可转移性差,俗话说:“隔行如隔山”在行业分工日益明细的今天更是如此,某个行业里的产品技术、行业知识、客户关系等财富如果挪到其他行业其价值就都要大打折扣,虽然可以触类旁通地借鉴使用,但也可能淮南的桔到淮北就成了枳,味道变了。第二,折旧迅速,今天的行业市场与时俱进,即使是传统行业也处于剧烈的变化和动荡之中,技术日新月异,经营模式和手段屡屡出新,政策法规环境今非昔比,各方面人员更迭频繁,自身价值的折旧很快,如果离开一个行业一段时间之后再想重新回来,就会有昨日黄花的哀叹了。

——自由换金钱?

非竞争性条款,正是公司基于雇员自身价值的上述两个特点,搞的“金钱换安全”协议,对于雇员来说,当非竞争性条款生效时,自己一方就是“自由换金钱”了。洪钧权衡的正是要不要放弃自己选择下一个工作时的自由来换取公司给的三个月工资补偿。案例中并没有提及洪钧与ice的合同中明确规定他在多长期限内不得到竞争对手公司工作,但根据皮特提到给洪钧三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估计这个期限可能是一年。公司在制定补偿标准时,不会假设雇员因为非竞争性条款而根本无法找到工作,不然补偿金额会很高,公司只会假设雇员去新行业里找到的工作要比加入本行业竞争对手的待遇低一些,一年的待遇相差约三个月的工资,即下降四分之一,是一个比较合理的估计,而公司补偿的正是这个下降的差额。

一次性拿到公司支付的三个月工资,一年之内不得在软件行业内的竞争对手中从事类似工作,这两者孰轻孰重?我觉得,三个月的工资相比之下显得轻得多,洪钧不值得为这笔“小钱”而放弃自身在行业内已有的优势资本,跑到陌生的行业中去重新开始积累。假如决心到新行业内从零开始,义无反顾,则风险很大,洪钧还必须经受心理落差的考验;假如只是想到其他行业暂时“混”一段,一年之后再立刻卷土重来,期望在软件圈子里重新谋得一席之地,未免过于乐观,想当然、碰运气的成分居多。现在竞争如此激烈,人才辈出,长江后浪推前浪,在行业中日夜打拼都很难保住不被甩下,离开一年之后回来还能有好位子的机会是不大的。

如果不想“自由换金钱”就不能让非竞争性条款生效,就要从离开公司的原因和方式上做文章。公司方面拥有丰富的法律资源,又有多年实际操作的经验,各种情况几乎都遇到过,所以这项条款定得简直是滴水不漏,雇员想轻松舒服地离职并直接跳槽到竞争对手那里几乎是不可能的。由于雇员自身的任何原因而主动提出离职,非竞争性条款都将生效,一些公司甚至规定由于公司方面的经营或策略问题而进行裁员时,领取了补偿金的雇员都不能直接加入竞争对手。

一般说来,只有对因为违纪、犯有过失或不称职而被公司开除的雇员,非竞争性条款才不起作用,因为这些情况下雇员不可能从公司拿到任何补偿金,而且既然公司已经判定该雇员不合格而将他舍弃,日后却声称这个“不合格”的人加入竞争对手后给公司造成了很大的损害,就是自相矛盾了。所以,只有一个可以逃脱非竞争性条款约束的缝隙,就是选择被公司开除,公司在制定条款时保留的这个惟一的出口,是为了公司在像清除垃圾一样清除某些雇员时不需要支付任何补偿,公司没有想到居然有人愿意付出身败名裂的代价,从这个出口逃出而获得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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